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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

来源:心经结缘网作者:清音义合响智素时间:2019-06-04 16:16:22
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[龙省]  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 新伊大师 合响  法嗣智素 补遗  △论题。  成唯识论  音义 论题四字。能所合称。古疏序云。成乃能之称。以安立为功。唯识枢要云。安教立理。名之为成。略则宗因喻三。广有八种。瑜伽第十五卷云。一立宗。二辨因。三引喻。四同类。五异类。六比

 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[龙省]

  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

  新伊大师 合响

  法嗣智素 补遗

  △论题。

  成唯识论

  音义 论题四字。能所合称。古疏序云。成乃能之称。以安立为功。唯识枢要云。安教立理。名之为成。略则宗因喻三。广有八种。瑜伽第十五卷云。一立宗。二辨因。三引喻。四同类。五异类。六比量。七现量。八正教量。疏序云。唯识所成之名。以简了为义。唯独也。识有八种。一眼识。二耳识。三鼻识。四舌识。五身识。六意识。七末那识。八阿赖耶识。宗镜第四卷明此唯识二字。先离释。次合释。先且离释。初唯。后识。初唯字者。有三义。一者简持义。简谓简去我法所执。持谓持取依圆二性。唯言谓遮离识。我法非无。不离识心所无为等。二者决定义。决无离心之境。定有内识之心。谓小乘离心有境。清辨拨无内心。三者显胜义。谓心王胜(五位百法。唯心显著。为主能变。胜余法故)。心所等劣。今但显胜。不彰于劣。次识字者。即了别义。八识心王。是识自性等。五位百法理之与事。皆不离识(心法有八。即自性唯识。心所法有五十一。即相应唯识。色法有十一。即所变唯识。不相应行有二十四。即分位唯识。无为有六。即实性唯识)。不尔真如应非唯识。摄余归识。总立识名。次合释者。唯谓拣去遮无外境。境无非有。识能了别。诠有内心。心有非无。合名唯识。唯谓遮无是用。识表诠有是体。摄用归体。唯即识故。持业释也。论是能诠之教。较言指归。问答决择。评量本颂。意趣决了。唯识宗旨谓之论。卷者舒卷义。舒则阅之。卷则思之。舒卷无碍。谓之卷。第谓次第。一乃数之极首。此论十卷。记其次数。令不差互。故云第一。

  合响 略释如上。广为六义。初唐梵翻译。开蒙云。梵语毗若底。识也。么怛喇多。唯也。悉底。成也。奢萨怛罗。论也。应云识唯成论。今名成唯识论者。以彼方先所后能。此方先能后所故(文)。次详释名义。宗镜第四卷。问此言外境不有。为遮离心之境。为遮不离心之境。答设尔何失。难二俱有过。若遮离心之境是无。余有不离心相分在。何以但言唯识。不言唯境识。若言不离心境是无。应但有能变三分。阙所变相分过。如何通释。答所言唯识者。遮心外境无。不遮内境。不离识相分是无。问内境与识。既并非无。如何但言唯识。不言唯境识耶。答以护法菩萨云。境名通于内外。谓有离心境。不离心境。恐滥离心外境。但言唯识。又明唯识差别。总摄诸缘及理。有其十义。一遣虚存实义。遣谓除遣。虚谓虚妄。观遍计所执。唯虚妄起。都无体用。应正除遣。为情有理无故。存者留义。实谓实有。即观依圆体是实有。是本后二智境。应正存留。为理有情无故。良由一切异生。小乘无始时来。妄执我法为有。清辨菩萨等。妄拨理事为空。今于唯识观中。遣虚者空观。对遣有执。存实者有观。对遣空执。非有非空。法无分别。离言诠故。二舍滥留纯义。舍谓舍离。滥即相滥。留谓存留。纯谓无杂。虽观事理。有境有心。谓心不孤起。仗境方生。境不自生。识变方起。由境之有滥舍。不称唯心。体既纯留。说唯识。华严经云。三界唯心故。三摄末归本义。摄谓绾摄。末即见相二分。归即向。本谓识自证分。是所依体故。今摄末见相分。归本自证分。故言唯识。解深密经云。诸识所缘唯识所现。四隐劣显胜义。谓王所俱能示现。心所即劣。依他起故。隐劣不取。心王即胜。所依体故。故言唯识。即名显胜。庄严论云。许心似二现。如是似贪等。或似于信等。无别染善法(瑜伽释云。许心似二现者。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计实二分等法。故名为似。无别染善法者。谓唯心变似相见二分。二分离心无别有法。复言心变似贪信等故。贪信等离心之外。无别染善法。体即心也。如二分故)。五遣相证性义。识言所表。具有事理。事谓相用。遣而不取。理谓体性。应求作证。摄论偈云。依绳起蛇解。见绳知是无。证见彼分明。方知明性乱。六境义。境谓所观境。识即能观心。此所观境。由识变现。境不离识。立境唯识义。鬼人天等所见各异。阿毗达磨经云。鬼旁生人天。各随其所应等。事心异故。许义非真实。七教义。即能诠教。说有唯识义。楞伽经偈云。由自心执着。心似外境转。彼所见非有。是故说唯心。八理义。道理唯识。本论颂云。是诸识转变。分别所分别。由此彼皆无。故一切唯识。九行义。行谓观行。菩萨在定位。作四寻伺观等。即观行及定。俱不离识。瑜伽论偈云。菩萨于定位。观境唯是心。义想既灭除。审观唯自识。十果义。谓佛果四智。菩萨所有功德。皆不离识。庄严论偈云。如来无垢识。是净无漏界。解脱一切障。圆镜智相应。又出唯识体者。一所观出体。即取五位一百法为体。以通观有为无为法故。即以识相识性。合为唯识体。皆不离识故。二能观出体。即唯取心心所为体。心所与识常相应故。即唯能非所。若约唯识观。即取别境中慧为体。于所观境。观察胜故(文)。开蒙云。论有宗论释论。此宗论也。以正凭六经(圆觉小钞云。其法相宗所凭之经。自是第三时中。四十年前。解深密等。今后辈传习。或云唯识依华严等六经所造。文六经者。华严经。解深密经。楞伽经。无垢称经。维摩经。十地经)。横该大藏。明唯识理。故为宗论。不单解别一本经。故非释论(小钞云。且佛说经意趣难解。菩萨造论解释指示。或取诸经法义。都作义门。一时解释。名为宗论。或各就一经一部。随文解释。名为释论)。问论题四字。何字能所。答论字唯能成。唯识唯所成。成字通能所。若成目能成。成属论字。唯识之成。或成唯识之论。作依主释。或论体之上。有能成之用。以用随体。成即是论。作持业释。若成目所成。成属唯识。唯识即成。或所成即唯识。作持业释。问论有本末。何论能成。答本末皆能。若本论。为能成。佛经唯识为所成。若末论为能成。本论唯识为所成。具上如斯等义。名成唯识论。三辨宗体。开蒙云。唯识为宗。识有非无。境无非有。以为宗故。护法正义。实能所诠文义为体。宗镜第三十七卷云。教体者。护法云。如来既实现身实说法者。通用说者听者。正兼声名句文。而为教体。教体通有漏无漏。影像本质。即宜开者。根性已熟。遂感激如来识上有文义相生。佛以慈悲本愿缘力。即为众生。说三乘法。所有声名句文。是正无漏本质教。若三乘五性众生。佛边听法。不能亲闻自变相分。而缘所有声名句文。即取有漏无漏是影像兼教。即以质教为本。能现影像故。影像教为末。依质有故。由此本质教。为正教体。影像教为兼教体。无性菩萨难云。我宗但取众生识上影像相分。为教体者。即不违唯识。汝护法。若取佛本质声名句文。为教体者。是心外有法。何成唯识。护法答。唯识之宗。约亲相分。众生听时。变起相分而缘。非取他质以为自性。然他本质。即佛菩萨。亦成唯识。故不相违。问何不取本质正教体即休。答缘众生。不能亲闻无漏质故。必资影像。问若尔。何不唯取影像为教体。是亲闻故。答虽即亲闻。必假本质。是以二十唯识论云。展转增上力。二识成决定。展转增上力者。即佛与众生。互为增上缘。二识成决定者。众生根决定。如来悲决定。谓众生根熟。合闻法决定。如来即有悲决定。决定与众生说法。为增上缘故。又诸师。影质有无不同。应须四句分别。一唯质无影。即小乘有部等。二唯影无质。即龙军无性。三俱句。即护法亲光。四俱非。即龙猛清辨。谓彼计胜义门中。不辨教体。全拨菩提涅槃为空故。已上约四句料简。质影双通。护法为胜(文)。四判教相。且依本宗。大判为三。玄谈第五卷云。戒贤远承弥勒无著。近踵护法难陀。依解深密等经。瑜伽等论。立三种教。以法相大乘。而为了义。即唐三藏之所师宗。谓佛初于鹿苑。转四谛小乘法轮。说诸有为法皆从缘生。破外道自性因等。又缘生无我。翻破有我。然犹未说法无我理。即四阿含等经是。第二时中。虽依遍计所执。而说诸法自性皆空。翻彼小乘。然于依他圆成。犹未说有。即诸部般若等经。第三时中。就大乘正理。具说三性三无性等。方为尽理。即解深密等经。是故于彼三时。初堕有边。次堕空边。俱非了义。后时遍计性空。余二为有(即依他圆成也)。契会中道方为了义(文)。故开蒙云。教有三时。谓有空中。此当第三时中道之教。以唯遮境有。识拣心空。离有无边。正处中道(文)。五藏乘所摄。三藏中对法藏摄(阿毗达磨。此云对法。即论藏)。三乘中菩萨乘摄。六所被机宜。瑜加论。有五种性。菩萨。缘觉。声闻。不定。无种。此论正被菩萨。及不定中。趣佛果者。余亦兼被。起信疏云。兼为余性。作远因缘。谓二乘及无种性。开蒙问。成立唯识。有何义利。答我佛法中。以心为宗。凡夫外道。背觉合尘。驰流生死。菩萨愍之。故造此论。成立唯识。令归本源。解脱生死。问以何方便。得归本源。答有五观门。令自观心归本源故。

  △论主。

  护法等菩萨造

  音义 梵语达磨波罗唐言护法。详具别传。按佛灭后九百年中。天亲菩萨。以慈氏瑜伽论文渊浩。是以提挈纲维。作唯识三十颂。同时有亲胜火辨。造释。千一百年后。继有护法。德慧。安慧。难陀。净月。胜友。陈那。智月。八师。相次造释。各有十卷。故卷有百。慈恩窥基大师。以十师制作旨殊见异。禀者无依。因请奘师。糅百卷为十。文多互影。所尚者。以护法为司南。故首标护法。诸师等之。菩萨具云菩提质帝萨埵。此云觉有情。禀受大乘教法。深达唯识理趣。名自觉有情。即以斯道觉彼众生。名觉他有情。具此二利。故称菩萨。造者。博综群籍。解法相义。赞释佛乘。垂范叔世。故云造也。唯识疏云。叙理名述。先来有故。创作名造。今新起故。

  △释师。

 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

  音义 唐代名三藏。谓经律论。正法自任。弘辩导他。名曰法师。玄奘。大师之讳。族氏道迹。详具本传。按大师于贞观十九年。奉太宗纶旨。漙事翻译。至高宗显庆四年。始成兹论。月穷于纪。今言奉诏者。从初受命时也。译者。易也。易彼土语。成此方言。周礼掌四方之语。各有其官。今取北方掌语之名。盖译官兼善西语也。

  △此论十卷。依颂科判为三分。前后各一颂。乃护法等菩萨所造故。开蒙以前稽首一颂。名宗前敬叙分。最后已依一颂。名释结施愿分。中间三十颂。乃天亲菩萨所造。乃护法等菩萨所造释论首末。总名依教广成分。盖当常经序正流通三分也。今初宗前敬叙分(二)初归敬述意。

 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。

  音义 初二句归敬。稽者。至也。留也。以头至地。稽留少时。尚书法云。拜手。谓首至手。稽首。谓首至地。此二字总摄能归三业。以既动身首。必兼语意。唯识等。是所归三宝。唯识性。即法宝。谓二空所显之理。即圆成实性。开蒙问。一言唯识性通。其相何偏敬性。答唯无漏故。唯真谛故。法实性故。圣所证故。迷悟依故。所以偏敬。满分清净者。即佛僧二宝。佛是果人。二障究尽。二死永亡名满。清净者。三乘圣位。于二障中。断未穷源名分。清净者。常言三宝。佛先法后。今何以法先佛后。显说相因。佛先法后。师资相因。法先佛后。以诸佛所师即法也。般若云。一切诸佛。皆从此经出。何故论初先须归敬。菩萨造论。恐有违佛旨。必藉三宝冥加。庶几契合圣心。流通无滞。故须归敬。我今二句述意。彼说指三十颂。利谓利益。乐谓安乐。诸有情。即所被之机。谓我护法等之所以解释彼颂者。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行。断惑证果。获大利乐也。

  △次造论因缘(二)初通为利生。

 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(至)所知障故得大菩提。

  补遗 自此至故作斯论。正明造论缘由。述出颂中利乐之意。二空者。我空法空。开蒙云。于二空理。外道不解名迷。小乘邪解名谬。造论为彼使迷者解。谬者正也。执者。封着之谓。障者。覆碍之义。以执我故。烦恼障生。由执法故。所知障起。宗镜第四十一卷云。以迷人空故。起我见之愚。受妄生死。以迷法空故。违现量之境。障净菩提。所以我法俱空。唯从识变。既唯识变。我法皆虚。因此二空。契会玄旨。以我空故。烦恼障断。以法空故。所知障销。烦恼障断。证真解脱。所知障销。获大菩提(文)。我法障执等义。下文自详。

  △次别为破执(二)初知凡夫外道。

 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(至)于唯识理如实知故。

  音义 此世间迷者。谬执我者。如下文。执我体常周遍等。谬执法者。即数论胜论等。斯皆不了唯识。故须开示。

  △次破小乘四师。

 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(至)得如实解故作斯论。

  补遗 此圣教迷者。先叙执。初句总标。或执下。别明。初增益执。次损减执。三迷体用。四迷王所。宗镜第四十六卷。引古释云。初即有宗。依十二处教。执心境俱有。是第一义。次即清辩。依密意空教。拨识亦无(小钞云。戒贤立法相宗。破无相宗心境俱空之义云。迷佛密意方便破执之教。以为实理。故云。依佛密意空教。拨识亦无)。三即彼大乘一类菩萨。言八识体唯是一(法相宗旨。八识各别出体。各别有用。若法性宗。谓前七识但是第八识差别功能。故有此执。此据起信等义)。四即经部觉天所计。以经言士夫(即有情)六界(地水火风空识)。染净由心。无心所故。虽于蕴中。亦有心所。但于识上分位假立。无别实有(起信疏序云。彼教三宗所说有异。经部无别心所。有部有别心所。觉天谓唯一意识。随六根转。无别六异)。为遮下。结显深妙理。即唯识性。如实解者。谓如法相解。如识性证并离种种不正知见。以上历明造论之所以。开蒙。问何缘造论。答有多二缘。一者令法久住。二者济诸含识。一由自利。二由利他。一由智德。二由恩德。一生大智。二生大悲。具多二缘。所以造论。

  △次依教广成分。开蒙。有三种三科。一略广位。二境行果。三相性位。此三种三科。义类相从。各有其致。且分判既殊。岂容并用。盖以略广。不出于相性。行果并属于位。次今准略广位分科。初一颂半。略答外难。略标识相。次二十三颂半。广明识相。显前颂意。后五颂明修行之位次。今初略答外难。略标识相(三)初末论设问。

 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。

  补遗 此中开章。欲明唯识旨趣。先设难问发起。谓若唯有识一切都无。云何世间及诸圣教。说有我法。世间或是忘执。圣教岂属谬谈。开蒙。问何名世间。答堕在世中。名为世间。世者何义。答有四义。谓可破坏。有对治。隐真理。性有漏。名为世也。问何名圣教。答圣所说教。名为圣教。圣者何义。答圣者。正也。以道正人。目之曰圣。又云与理相应。于事无壅。名为圣也(文)。

  △次本论颂答。

  颂曰由假说我法(至)谓异熟思量乃了别境识。

  合响 此本论有三十首颂。今初一颂半。又是三十颂之纲领也。且即安假说二字于颂首。则知离识之外。无有一法是真实也。前三句明所变之相。略答外难。后三句示能变之识。略标识相。开蒙。问何名为世间我法。圣教我法。答世间人执。名世间我法。圣教施设。名圣教我法。问此二我法何故名假。答世间我法无体随情。名之为假。圣教我法有体强设。名之为假。问何义名为无体随情。答本无实体。妄情所执。名为无体随情。问何义名为有体强设。答法本无名。随缘施设。强名我法。名有体强设(文)。第八名异熟。第七名思量。前六名了别境识。详如后释。

  △三末论释成(二)初释前三句(二)初略释(三)初释第一句。

 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(至)我谓主宰法谓轨持。

  合响 世间二句牒前问辞。但由二句。明二种我法皆无实性。我谓主宰者。主是我体。宰是我用。如国之主。有自在故。亦如宰辅。能割断故。法谓轨持者。轨是轨范。可生物解。持是任持。不舍自相。

  △次释第二句。

 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(至)转谓随缘施设有异。

  音义 初句总示。我种种下别释。有情命者。谓十六知见等。即世间我。预流等者。谓初二果等。假名贤圣。即圣教我。实德业等。谓外道胜论六句法等。即世间法。蕴处界等。谓内典三科法等。即圣教法。随缘施设有异者。指上我法随缘立名不同。我施设异者。于五蕴和合法中。妄计有我。名曰有情。妄计寿和合现存活故。名曰命者。若断分别我执随眠。名为预流。随断三界八十一品修惑。名一来等。法施设异者。于名色法中。妄计实德业等。乃至为迷心重者。说五蕴。迷色重者。说十二处。色心俱迷者。说十八界。盖因世间我法。随情执实。圣教我法。应机强说。是皆随缘施设有异。开蒙。问世间我法率已妄情。圣教我法有何益用。答有四缘故。一言说易故。二须世间故。三能除无我怖故。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故。有此益用。圣说我法。

  △三释第三句(二)初征。

 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正释(二)初依相见假设我法。

  彼相皆依识所转变(至)彼二离此无所依故。

  音义 初句正答。识谓下释成。了别者。八识通名。眼了别色。耳了别声。乃至第八了别根身器界种子。因前四执中。第三师云。但有心王。无别心所。故云此中识言亦摄心所。如王之有臣。决定有故。识体者。谓自证分。似者。以彼但一识体转变生起相见。故名似也。彼二谓我法。此者见相二分。谓我法俱依相见而施设也。

  合响 转似二分者。宗镜第四十七卷云。相见种。或同。或异。若同种者。即一识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(笔削记云。有漏识自体生时。转似二分。似能缘相。名为见分。似所缘相。名为相分)。如一蜗牛。变生二角。此说影像相见。离体更无别性。是识用故。若言相见各别种者。见是自体义用分之。故离识更无别种。即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。识为所依。转相分种。似相而起。以作用别(虑无虑别)。性各不同故(见通三性。相唯无记)。相别种生于理为胜。故言识体转似二分此依他起。非有似有。实非二分。似计所执二分见相。故立似名(小钞云。似有二释。一云识体是有。二分是无。无而似有。故云似也。二云二分亦有。是依他起。所言似者。似遍计实有之二分也)。相别有种。何名识变。不离识故。由识变时。相方生故。此显能变相见二分。用体别有。何故又说识似二分生。论说相见俱依自证起故。若无自证。二定不生。如无头时角定非有。及无镜时。面影不起。皆于识上。现相貌故。故说二分依识体生(文)。开蒙。问无实我法。假依何立。答依识所变相见分立。何须此实。问依识变。假立所以。答执相见分心外实有。此名假法。有实主宰名为假我。其依识变立假我法。所以然也。问相见识所变。相见名唯识。我法依所变。我法应唯识。答相见识亲变。相见是唯识。我法依所变。心外非唯识。问相见二分。是依他性。何故说为我法相也。答执二为实。有实主宰。是我法相。此是世间我法。何以故。以无依有故。问何非圣教我法。若圣教者。义依于体故(文)。

  补遗 宗镜第四十七卷。问转变变现。其义同别。古释云。有唯转变非变现者。转变之言。通于种现。现能熏种。种能生种。种生现行。皆名转变。变现之言。唯现心等。能起见相。名之为变。不通于种相分色等。

  △次由熏习变似我法(二)初法释。

 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(至)缘此执为实我实法。

  合响 初句标。我法下释。熏谓资熏。习谓串习。由我法分别熏习。遂有后时转变力用。唯识枢要云。若诸识生似我法时。为皆由我法分别熏习之力。为亦不由。若皆由者。八识五识。无二分别(护法云五八行浅。一向无执)。生果时应不似二。若不由者。此中何故但说我法熏习为因。答二解俱得。其皆由者。一切有漏。与第六识二分别俱故。或第六识二分别引故。后生果时。皆似我法。其不由者。此说第六根本。兼缘一切(笔削记第四云。以此意识遍缘一切。通三量故。假实俱缘)。为因缘发诸识。令熏习故。后生果时。似我法相起。或非外似外。六七计为似外起故(文)。此似我法。即前相见二分故。开蒙云。相见说为似我法者。以内似外。以有似无故(文)。诸有下。明诸有情六七二识。无始无明覆故。不达识变。因此横执实有我法。开蒙。问我是遍计。何得种也。答因执蕴等为我之时。熏蕴等种。名我执习气也。

  △次喻明。

  如患梦者患梦力故(至)缘此执为实有外境。

  补遗 如患下。合似我法。患即病也。如人重病。由心惛故。见有种种异色人物。又如梦时。见有实物。此举第六患梦独影喻之。缘此下。合实我法。开蒙。问我法本无。由何执有。答由无明力妄执实有。如患梦力。以无见有。

  △次结判。

 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(至)所依事故亦胜义有。

  补遗 初约无体随情假判。谓遍计所执。本无有体。但随执情而有。次内识下。约有体强设假判。谓虽是内识所变。依他似有。此依似名假。不可执为实有。外境下。约有无判。外境既随妄情施设。则非如识有。此正翻前第一师增益执。以彼执外境。如识非无故。宗镜第六十七卷云。外境是遍计所执。心外实境。由随妄情施设为假。体实都无。非与依他内识相似。此翻破前第二师减损执。以彼执内识。亦如外境非有故。内识体是依他。必依种子因缘而生。非体全无。如遍计境。彼实我法。犹如龟毛。识依他起。故非彼类。此中色等相见二分。内识所变。不离识故。总名内识。由此内识体性非无。心外我法体性非有。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。及遮邪见恶取空者。拨识亦无。妄空减执(文)。境依下。约二谛判。谓外境依内识假立而有故。但世俗说之为有。即假名无实谛。识是假境所依事故。亦胜义有者。事即体也。谓此假境所依之识体。不唯是随事差别谛之俗。且通体用显现之真。故云亦也。

  △次广释(二)初明无实唯似境(三)初征答总标。

 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(至)实我实法不可得故。

  △次重征别释(二)初破实我实法不可得(二)初破实我(二)初征。

 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正破(三)初叙破外道小乘我相(二)初别破(二)初破六师三计(二)初叙计。

 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(至)潜转身中作事业故。

  补遗 西域外道虽多。六师为首。六师之中。数论胜论又为胜。故首破之。初二句标数。一者下叙计。初即胜论数论所计。量云。我是有法。体常周遍宗。因云。随处造业受苦乐故。同喻如虚空。次即无惭尼犍所计。量中阙喻。广百论卷第三云。次一类外道。计我随所依身。身大则我亦大。身小而我亦小。形量不定。虽所依形质。有卷有舒。而我体性。无生无灭。如油滴水。随水广狭。虽有卷舒。而无增减(文)。今将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。我是有法。其体虽常。而量不定宗。因云。随身大小有卷舒故。同喻如油滴水。三即兽主遍出所计。潜转身中作事业故。笔削云。计我体常。犹如微尘。应于根门。量可例知。外道虽有九十五种。其所执我。不出此六师三计。

  △次破斥(三)初破胜论数论。

 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(至)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。

  音义 初执我下。约相违破。谓随身则不遍。苦乐则不常。此以因破宗也。又常下。谓常则应无动转。遍不随身造业。此以宗破因也。又所执下。约同异破。先问。又所执我既常且遍。为与一切有情同一我耶。答一我耶。若言其同。一人作业之时。诸人亦应俱作。受果解脱无不应然。设尔。则事理兼违。便成大过。若言其异。我既常遍。则诸人之我。互相涉入。体应杂乱。又一人作受之时。我体既异而遍。则一人之我。与诸人我合。有过同前。故云应名一切所作所受。若谓由我异故。作受各有所属。无则杂乱之过。理亦不然。业果及身。既与一切我合。混而不分。属此非彼。理不应然。解脱例尔。所修证法。一切我合故。

  △次破无惭尼犍。

 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(至)故彼所言如童竖戏。

  补遗 我体下破常住。橐籥风者。慈恩疏云。以内有风起声等故。老子道德经云。天地之间。其犹橐籥乎。河上公注云。橐籥中虚空故。能出声气。无有屈竭时。摇动风益出(文)。风既摇动而出。应非常住矣。又我下破体一。积聚之身。应可分析。我若随身可析。体应非一。

  △三破兽主遍出。

 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(至)诸有往来非常一故。

  补遗 我量下。明小我不能动大身。广百论卷第三云。众微积聚。成极大身。我在其中。形量甚小。云何小我。能转大身。举体同时皆见动作(文)。若谓下遮救。先牒。次破。广百论又云。若汝意谓我量虽小。而于身中往来击发渐次周匝。如旋火轮。以速疾故。谓言俱动。若尔我体巡历身中。应有生灭及成众分。但是迁流至余处者。定归生灭。必有众分。既言我转所至非恒。如彼灯光。岂是常一。常必非动。动即非常。我动而常。深违正理(文)。

  △次破小乘三计(二)初叙计。

 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(至)三者与蕴非即非离。

  合响 玄谈卷第八云。我法俱有宗。谓犊子部等。等者。等余四部。谓此计中。总有五全或一少分。言五部全者。一犊子部。二法上。三贤胄。四正量。五密林山。故总为五部同计。言一少分者。更等取经部中根本经部。不等末经部。以本经部。亦执有胜义我。非即非离。即计菩萨出离生死。故名胜义(文)。

  △次破斥(三)初破即蕴我。

 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(至)如虚空等非觉性故。

  补遗 我应下。总约五蕴破。我应如蕴非常一故者。谓诸蕴非常。我应生灭。诸蕴非一。我应有五。又内下。别约五蕴破。先明色蕴非我。内诸色即五根。外诸色即五尘。心心所下。明受等四蕴非我。心即识蕴。心所即受想行三蕴。待众缘者。如眼识九缘生等。余行。谓相应行心所之余。即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也。余色。谓五根五尘诸色之余。即法处所摄色也。

  △次破离蕴我。

 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。

  音义 虚空离蕴。非作受故。我既离蕴。应如虚空。非作受者。

  △三破非即离我。

 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(至)故彼所执实我不成。

  音义 许依蕴立非即离蕴者。彼所执义。依蕴立我。故云非离。我非是蕴。又云非即。正如瓶依色有。既非即色。又非离色。应知色可言实。瓶决定假。蕴可言实。我决定无。量云。俱非我是有法。非实有宗。因云。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。同喻如瓶。广百论颂云。非即色有瓶。非离色有瓶。又既下。指彼所计不可说藏破。玄谈第八卷云。谓犊子部等。彼立三聚。一有为。二无为。三非二聚。非二即我。又立五法藏。谓三世为三。无为为四。第五不可说藏。我在其中。以不可说。为有为无为故(文)。谓汝既知不可说为有为无为。亦应知不可说为是我非我。故彼所执实我不成。

  △次总破(三)初约思虑有无破。

 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(至)故所执我理俱不成。

  音义 先征定。若有下。约两意破。故所下结斥。

  △次约作用有无破。

 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(至)故所执我二俱不成。

  △三约所缘非缘破。

 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(至)正见翻令沉沦生死。

  音义 先征我见者。执我之见。即乖理谬计。能执心品。若非下破。既非所缘。宁知有我。如眼不见。孰别青黄。若是所缘。见应非倒。以于我境如实知故。广百论云。一切圣智称境而知。既非颠倒。我见亦尔。应非颠倒。若尔我见应如圣智。非无始来生死根本。若尔下转难。若我见是正。无我应邪。如何执有我者。所信至教毁有我见。沉沦生死。赞无我见。能证涅槃。岂有无我邪见。能证涅槃。有我正见。翻沦生死耶。

  △次立量以显唯识(二)初显能所缘是见相。

 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(至)是所缘故如所余法。

  合响 余心者。我见之余。指六七二识之能缘见分。即如缘余法之心。如缘色声等之五识也。初量正明我见之见。元是内心见分。以我见自有亲相分。为所缘境。犹如缘相分五尘之五识也。我见是有法。不缘实我宗。有所缘故因。故缘余心喻。余法者。实我之余。指所缘相分。次量谓我见所缘。本是内心相分。以我见所缘之境。秪是影像亲所缘。定非实我。犹如五识所缘之相分五尘也。我见所缘。是有法。定非实我宗。是所缘故因。如所余法喻故知能缘所缘。即是见相二分。

  补遗 问假使外人不许相分色。同喻应犯无俱不成过。答纵使不许有相分色而。所缘五尘。变坏无常。不妨亦得。与无实我。为同喻也。

  △次结示所缘是识变。

 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(至)随自妄情种种计度。

  合响 上文但云有所缘故。是所缘故。不知有何所缘。何是所缘故。此结示云。内识变现诸蕴。乃是因缘所生。缘起之法。缘此而有。何过其过。在于随自妄情种种计度耳。宗镜第五十九卷。问我见所缘影像。若是依他有者。应有依他性实我。答此相仗因缘生。但是依他性。幻有之法。而非是我。由彼妄执为我。故名妄执。此有两重相约。此相从因缘生。有力能生心。此乃是有名。依他性法。于此不称所执法。义边。名遍计所执。乃名为无。如人昏冥执石。为牛。石体不无我见所缘。缘依他相有如石。本非牛妄心执为牛。此所执牛。其体全无。如相分。本非我妄心执。为我此所执我其体全无。但有能执心。而无所执。我谓于此石。但有所缘石。而无所执牛。于此相分上。有所缘法。而无所执我。

  △三结属我执俱分(三)初标列。

 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。

  合响 前已委明。外道余乘所执我相。此中统收结属。俱生分别二种我执。

  △次别释(二)初俱生我执(三)初释总名。

 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(至)任运而转故名俱生。

  △次释别相。

 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(至)起自心相执为实我。

  音义 言常相续者。能缘所缘。无间转故。起自心相者。谓第七识。托第八见分。而为本质。自心变影。为相分境。缘此执为自内实我有间断者。能缘有时。或转易故。总谓总计五蕴别谓五中随一。谓第六识。托本识所变五蕴为质。自心现影。为相分境。缘此执为实我。五取蕴者。谓与取合故。诸蕴中。所有欲贪等。

  合响 宗镜第五十一卷。引唯识枢要云。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。一云即影像相。二云即所执相。虽无实体。当情现故。诸说心相。皆准应知。释曰。影像者万法。是心之影像。所执相者。诸境无体随执而生。因自心生。还与心为相。

  △三示断位。

  此二我执细故难断(至)胜生空观方能除灭。

  音义 后修道中者。对初见道而言小乘。即须陀洹已上菩萨。即初地已上。胜生空观者。以见道位中。生空观但断得分别我执。此修道位中。能断我执俱生方。初见道为优。故云胜也。

  △次分别我执(三)初释总名。

 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(至)然后方起故名分别。

  音义 亦由现在外缘力者。谓虽有内因力。要假外缘。方得生起邪教。谓外缘邪分别。谓禀邪教。而内起邪思惟也。

  合响 宗镜第六十六卷云。此分别计我藉三缘生。谓邪师。邪教。邪思惟。由此三缘。久久熏力惯习。遂计彼为他。执自为我。此但由计有实有故。若言实有。非熏习而计有者。初出胎时。何不执自及以他身。既初出胎时。未熏习故。不计自他。故知计有自他由妄熏习也。

  △次释别相。

 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(至)分别计度执为实我。

  合响 邪教蕴相者。即犊子部等。及胜论等所说法相。我相者。谓即离大小等我。

  △三示断位。

  此二我执粗故易断(至)生空真如即能除灭。

  合响 初见道时者。广百论云。圣谛现观。初现行时。生空真如。即我空所显之理。前生空观。约能观慧。此生空真如。约所观理。文互显耳。开蒙。问分别俱生。先断于伺。答分别之障。先断于见道。一时顿断。俱生之障。修道位中。分分渐断。至金刚心时。方能断尽。

  △三结判(二)初正判(二)初判相质有无(二)初判定有无。

 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(至)自心内蕴一切皆有。

  音义 初正判。有无自心外蕴者。本质境也。自心内蕴者。相分境也。宗镜第六十五卷释云。能缘缘不着处。皆名心外。第七计我心外。唯有第六。计我心外之蕴。或是于无自心内蕴。一切皆有者。盖亲所缘缘不问。即离计为我者。影像必有故。无有少法。能取少法。唯有自心。还取自心故。皆缘蕴。此皆辨我所依也。

  △次结成前义。

  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。

  △次判依遍有无。

 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(至)横计度故决定非有。

  音义 诸蕴缘生。是依他有。于蕴计我。是遍计无。

  △次引证。

 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(至)一切皆缘五取蕴起。

  △次释妨(二)初正释妨难(三)初释忆识等事妨(二)初难。

 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。

  音义 忆曾更过境识。现在诸尘。久诵数习。令未来纯熟益我损我。成恩成怨。广百论云。又心念念异灭异生。若无实我。云何得有忆识诵习等事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斥非。

  所执实我既常无变(至)体不离用应非常故。

  音义 初句牒执后。应如前等者。后谓今日。前谓往。昔是事。谓忆识。诵习等事。如婴儿时。未闲经史。壮年则习。未习则无。已习则有。若我常恒无变。则应后如前。无前如后有。以体无别故。若谓下破转救。先牒救云。我体虽常用。有变易故。无是过。理亦下破体用相即用。如体常有过同前。体如用变。应非常故则违自执。

  △次显理。

 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(至)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。

  音义 本识即第八识。谓无始乃至未转依位。唯属无记故。名一类。无有间转。故云相续。能持世出世种。名曰任持种子。一切法。谓七转识等。诸法熏本识。则诸法为因。本识发生现行。则本识为因。故云更互为因。由斯能所熏习力故。得有忆识等。事何要别执。有实我耶。故所下结责。

  △次释造业受果妨(二)初难。

 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斥非。

  所执实我既无变易(至)若有变易应是无常。

  音义 量云。实我是有法。不能造业受果宗。因云无变易故。同喻如虚空。

  △次显理。

 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(至)造业受果于理无违。

  合响 宗镜引华严会意。问云。若准六根无我。谁造谁受耶。答佛说作善生天。为恶受苦者。此但因缘法尔。非是我能为受也。若言是我非因缘者。作恶何不生天。乃堕地狱耶。我岂爱彼地狱故。受苦耶。我既作恶。而不受乐者。故知善恶感。报唯是因缘非实我也(文)。

  补遗 宗镜云。因缘有二。一者善恶增上业因缘。但感生天及地狱异熟。等二者善恶等流业因缘生天感宝地金华。堕地狱者。感刀林铜柱等(文)。因缘即诸业及。二取习气也。

  △三释生死涅槃妨(二)初难。

 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。

  补遗 广百论卷第二云。若一切法空无我者。生死涅槃。二事俱失所以者。何由有我故。诸无智者。乐着生死先能造善。不善业后受所感。爱非爱果诸有智者。欣乐涅槃。先观生死苦。火煎逼发心。厌离后方舍恶。勤修诸善得证解脱如是。皆由我成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斥非。

  所执实我既无生灭(至)故彼所言常为自害。

  音义 此中就彼所执。常义破也。谓我若常同于虚空。则无生灭。亦无苦恼。谁复轮转。谁趣涅槃故彼所言常者。秪为自害耳。

  △次显理。

 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(至)厌患苦故求趣涅槃。

  音义 由因缘力。生灭不断。谓之相续。于相续中。起惑造业。受苦智者。厌苦欣灭。断恶修善。而证涅槃。

  △次结示唯识。

 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(至)愚者于中妄执为我。

  △次破实法(二)初征答非有。

 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(至)所执外法理非有故。

  合响 玄谈第八卷云。至妙虚通。目之曰道。心游道外。即称外道故。唯佛正道。余悉名外道(文)。余乘即小乘。谓大乘之余。彼虽证我空。犹执心外有法。于大乘唯识正理。不能尽知也。

  △次广破执相(三)初正破心外有法(二)初外道(二)初征。

 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。

  △次释(二)初约十三家别破(五)初数论师(三)初叙执。

 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(至)是实非假现量所得。

  音义 玄谈云。梵音僧佉。此翻为数。即慧数也。数度诸法根本立名。从数起论。名为数论。论能生数。亦名数论。其造数论。及学数论。皆名数论者。本源即是迦毗罗造。执我是思者。我谓神我。以思为性。即第二十五神我谛也。受用萨埵等者。萨埵。此云有情。亦云勇猛。今取勇义。剌阇。此云微。亦名尘坌。今取尘义。答摩。此云闇。应名勇尘闇。若傍义。翻旧云喜忧闇。亦云苦乐痴。新云贪嗔痴。亦云乐苦舍等。敌体而言。即是三毒。此之三毒。即是自性。三德自性。古称冥性。亦名胜性。未生大等。但住自分。名为自性。若生大等。便名胜性。有胜用故。即二十五。谛之初谛也。若神我意有所须。彼萨埵等。随起觉悟。造化大等为神我。受用所成大等。二十三法者。谓从冥初生大亦名觉。觉生我心。亦名我慢。从我心生五微尘。亦名五唯。量即声触色味香五。唯生五大。即空风火水地。从五大生十一根。初生五知根。谓耳身眼舌鼻。次生五作业根。谓语具手足大小便道。后生心平等根。即是中间二十三谛。兼其初后。故有二十五(文)。然大等下。谓大等二十三法。三德合成。是实非假。现量所得者。此就彼谬计。是似现量也。

  补遗 起信笔削第五卷云。外道等者。谓数论师。以彼依非想定。发世俗通。应于邪道。以生死智。通知未来八万劫。死此生彼三事。后亦不知彼之所计。冥性是常从此生。于世间诸法冥寞难知。故云冥性。从冥初生觉乃至心平等根。尔时名生死成执一神。我为受用主我思胜境。冥性变生为我受用。我受用故。为境缠缚。不得解脱。我若不思。冥性不变神我解脱。名为涅槃。

  △次破斥(七)初破现量所得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如何可说现量得耶。

  补遗 初斥大等下破。言军林者。聚人成军。攒木成林。人木分散。孰为军林。广百论云。此唯世俗假说军林。其中都无军林。实体言现量者。宗镜第四十九卷云。现谓显现。即分明证境不带。名言离妄。分别名之。为现量者。度量是揩定之义。谓心于境上度量。揩定法之自相不错谬故(文)。此真现量也。后皆准此数论大等。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实之军林。如何可说现量所得量云。大等是有法。应假非实如何可说。现量得宗因云。多事合成故。同喻如军林等。

  △二以能所互破。

 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(至)转变非常为例亦尔。

  音义 初以能成。破所成量云。大等诸法。非三合成是实有故。如三本事萨埵下。以所成破能成量云。萨埵等三亦三合成。即大等故。喻如大等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。谓大等。诸果从自性生。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大等。诸果变故。非常不如自性不变故。常为例亦尔者。准上立量云。大等诸法非转变。非非常。是实有故。如三本事又量云。萨埵等三。亦转变非常。即大等故。喻如大等。广百论释第一卷破云。大等皆用自性为体。大等变时自性。应变由此自性。应是无常体无异故。犹如大等。

  △三体应同用破。

 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(至)余亦应尔体无别故。

  合响 此以数论计三本事。各有明白。躁动暗昧等众多功能。转变大等诸法故。破云功能既多体。亦应多以体用一故。广百论释第一卷云。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。躁昧等众多作用。既许体同以性。随用应成多体(文)三体下。破转救。彼救云。三本事。虽多功能其体周遍。无多体过破云。三体既遍。则一处起用。转变诸法余一切处。亦应同时。顿变以三事之体。遍而无别故。广百论释云。又此自性其体。周遍一分变时余。无量分体无异故。应亦随变。

  △四破三合成一。

 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(至)故不应言三合成一。

  音义 谓汝宗既许三事。体相各别。云何合成色等一相。不应下遮救。若谓未合时是三合时变一故。所成色等是一理。亦不然合与未合体无别故。若谓下又救谓此二事体异相。同譬。如金鍮与铜体。虽是三相似。是一故。合未合时相常如一。无如是过。便违下。破汝宗计。萨埵之相。即萨埵体。余二亦然。今云体异相同。岂不违于己宗耶。体应下反覆推破。若谓三事体异而相同则。体应如相。同相应如体一。若尔应云一合成一。三合成三。不应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。

  △五以总别互破。

 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二。

  音义 本事有三。属别大等俱三事成是总。广百论云。汝执总别既定是一。总应如别是三非一。别应如总是一。非三云何别三。成于总一。

  △六约变时合不合破(二)初正破。

 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(至)本别相体亦应随失。

  音义 若谓变时三事。不合成一。即同未变如何现见所变是一色等。若三变时和合成一。应失本事三种别相体。亦随失以体。即相故。

  △次遮救。

  不可说三各有三相(至)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。

  音义 初遮三。各有二。救云三事各具总别二相。由别相。故未合是三。由总相故。合时见一故。无失体等过总。即下破总相。即别相别三总。亦应三总。相若三不应见一。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。若谓下遮。三各有三。彼复救云。谓三事之体。各具萨埵等三相。但于和合位。和杂难知故。唯见是一色。既有下破一体。既有三宁。复见为一既见。是一复如何知三事有异。又若彼三事。一一皆具三相。应随举一事。能成色等何所阙少。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。又相既各具三应体。亦各有三以体。即相理应尔故。

  △七约无差别破所成。

 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(至)皆应无异便为大失。

  音义 若谓大等诸法。皆三事合成。是则大望我等乃至。诸根二十三法。应无差别。则违己宗所计三事为因大等。为果等差别之义。皆不得成。若尔应以一根。得一切境。或应一境。对一切根。则诸世间有情无情。若净若秽。现量而知比量。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。下文云。便违三德我等。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。则犯自教相违及。世间相违等过矣。

  △三结非。

 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。

  合响 会玄第十三卷云。从自性谛。生一切法但是随情虚妄。计度名为邪因。

  △二胜论师(二)初叙执。

 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。

  音义 玄谈云。此即卫世师计。梵音吠世史迦萨多罗。此云胜。论立六句义。最为胜故。或是胜。人之所造故。其能造人。即成劫之末。人寿无量。外道出世。名嗢露迦。此云鸺鹠。昼避声色。匿迹山薮。夜绝视听。方行乞食。时人以为。似鸺鹠鸟故。名鸺鹠仙人即。百论。优楼佉也。亦号食米??仙人(云云)。六句义法一。实二。德三。业四。大有。五同异。六和合。实者。诸法体实德业。所依名之为实。德业不依。有性等故。实有九种。一地。二水。三火。四风。五空。六时。七方。八我。九意。德谓道德。有二十四种。一色。二香。三味。四触。五数。六量。七别性。八合。九离。十彼性。十一此性。十二觉。十三乐。十四苦。十五欲。十六嗔。十七勤勇。十八重性。十九液性。二十润。二十一行。二十二法。二十三非法。二十四声。业者作用。有五种。一取。二舍。三屈四伸。五行。大有唯一。实德业三同一有故。离实德业。外别有一法。为体。由此大有。有实等故。同异句。亦唯一也。如地望地。有其同义望于水等。即有异义地之同异。是地非水。水等。亦然亦离实等。有别实体和合句者。谓法和聚由和合句。如鸟飞空。忽至树枝住。而不去。由和合句令有住等(文)多实有性等者。谓六句义中唯和合句。是假非现量得故。云多也。

  △次破斥(二)初正破(二)初明诸句体非实有(八)初破诸句中常无常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应非离此有实自性。

  音义 诸句下先约常住破量云。诸句义中常住者。是有法应是无常。宗因云。有作用故。同喻如所生果。此约能生果义。破常若不下约不生果义。明唯识量云。诸句义中常住者。应非离识实有自性无作用故。如兔角等。当知兔角是。意识遍计所执。实无其体然不离识。引为喻者。袪其离识实有之执耳。诸无下约无常。破量云。诸句业中无常者。非实有性有质碍可分析故。如军林等此约有碍破实有。若无下量云。诸无常者。应非离识有实自性。无质碍故。如心心所。此约无碍明唯识。

  △二以实德二句对破。

 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(至)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。

  补遗 文中先约彼所计身根所触之因。更相诘破夫地水火风四大之名。坚湿暖动四大之体。原不可分。广百论云。若于坚等立地等名。则无所诤体无别故(文)。胜论。计地等是有碍。别属实句。坚等是无碍。别属德句。然皆许是身根所触之境。有碍无碍皆共此因。是则一因向两宗上转。便犯共不定过。即因明论中六种不定过中。初一过。所谓常无常品。皆共此因。二量如文。地水下。准上立量云。所执地水火三是有法。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。因云。眼根所见故。如青色等。又量云。即彼所执青色等是有法。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。因云。眼根所见故。如地水火三。亦犯因宽不定过。有过同前。故云准此应责。此中除风字者。广百论云。风唯身得。以无色故。问前之二量互诘已足。破其所执。后之二量文义同前。唯无风字。复用何为。不亦重衍乎。答盖由胜论所执世间物等。不离六句义成。而为眼见身触现量境界。广百论第六卷云。然彼论说瓶衣等物。因实德业同异合故。而为眼所见及身所触。故是根境现量所知。理亦不然。所以者何。瓶衣等物分别意识。于色等法假施设有。云何执为现量境界(文)。彼以眼见身触二因。总摄五根五境。皆现量所知。今文中。前二量虽出身根所触之因。而眼见之因未有。是以复出后二量。以足之耳。故知下结显。无别有性非现量得。文中有法与因二边互影。先结前二。量云。故知无实地水火风。与坚湿等。各别有性。亦非身根所触实地水火风。此以地等有法。影出身根所触之因足成之。以示非现量所得。次结后二量云。故知无实地水火三。与青色等。各别有性。亦非眼见实地水火三。除却风字。以风非眼所见故。此以眼根所见之因。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。如是展转推破。且地等坚等句义不成。宁有实性现量得耶。有谓准会玄第十三引此论文末云。亦非眼见实地水火。而无风字。乃云今或传写之讹作衍文。看自考录中。亦云风字是衍文。

  △三破实句中碍常。

 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(至)如粗地等应是无常。

  补遗 量云。实句中有碍常者是有法。应是无常宗。皆有碍故因。同喻如粗地等。此破空时等。彼计别有空大。且非是空无为。亦非空界。又以时体是实。谓能诠之因。及此能缘之因名时。又计空等是有碍常。地等是有碍无常。故地等作同喻。

  △四破诸句中无碍法。

 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(至)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。

  补遗 诸句义中。色根所取无质碍法者。如德句中香味声等。会玄引古疏云。诸德体者。眼所取一依名色。鼻所取一依名香。耳所取一依名声。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触(谓依色等故。眼等方生。色是所依。故名一依(文))。于中。香味声三。是色根所取。无质碍法也。又古疏云。地等色等别同异性。互于彼不转。一切根所取(文)。地等是实句中有碍法故。引作同喻。立量如文。

  △五约唯识破诸句。

 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(至)非有摄故如空华等。

  补遗 凡破斥之法。略有二义。一约所执破。二约唯识破。今破六句义文中。唯前总破诸句。常无常中两宗。各有二量。皆初一量约所执破第二一量约唯识破。其余文义。都秪约所执破。今此一章置于六句两楹之间。统贯前后。约唯识总破诸句。然于诸句中。特约实有二句破者。以胜论所计。实为德业所依。又云。由此大有有实等故。故广百论释云。鸺鹠所执实等句义。有等为因。而得显了有等句义。复因实等。为自所依。方可了别(文)。由此实有为诸句关键。此实有二句若破。余不难矣。文中言非实德等者。谓非实句所摄德等五句也。非有实等者。谓非有性所摄实等五句也。既非互摄。宁离识有。设离识有。并属虚妄。广百论释云。鸺鹠所宗实等非有。非有性故。犹若空华。有性亦无。非实等故。犹如兔角。是故皆虚(文)。二量如文。

  △六破大有性。

  彼所执有应离实等(至)故彼有性唯妄计度。

  补遗 初正破胜论师。计大有性唯一。实德业三。同一有故。离实德业外。别有一法为体。由此大有有实等故。今先立量破。即蹑彼所计实德业外。别有一法为体之义。分作二量之因破之。许非无故者。即彼所谓别有一法为体。许异实等故者。即彼所谓离实德业也。今明其因与宗违故不可离。初量许其有性。破离实等。谓纵许汝有大有性。然不可执离实德业。离则无别大有自性可得。以汝自许有性。是非无法。能有实等故。例如实德等。是非无之法。次量谓纵许汝离于实德业。应非有性。以汝自许异实等故。所谓大有性者。正于实德业上显。如汝计云。有一实故。有德业故。今既异实等。例如龟毛。毕竟无也。二量如文。如有下。蹑承上意。反覆申明破无大有。谓如汝所许。别有一法为体之大有性。是非无法。此量推之。离实等之外。无别有性。况实等。非是大有。如何实等法上。有别大有性。以彼计实德业三。同一有故。此则顺明离实等。无别有性。若离下。以有例无破。谓若离实等有法。有别有性。应离龟毛兔角之无法。有别无性矣。彼既不然。此云何尔。此例无夺有也。故彼二句结妄。广百论释第八卷云。若实等与有性别。应不能知实等是有。带别相智。不能审知余别相法。如何世间于非有性实等法上。起有智耶。若言实等虽非有性。与有合故。起有智者。则实等法假名为有。体非真有。应说为无。

  △七破同异性。

 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(至)故同异性唯假施设。

  补遗 初通约实德业三句总破。文中凡性字。皆指同异性言。初牒执。由胜论师计同异性亦一。离实德业。有别实体。今大乘就彼所执破之。勿此下。立量破。申明不然之理。勿者。不可也。此字。指同异性。谓若执同异性。异实德业别有。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矣。异实等故。如德业等。此中以德业。为同喻者。应具三量。文字奥古。今须补出。初量云。此是有法。亦非实性宗。因云。异实句故。同喻如德业。次量云。此是有法。亦非德性宗。因云。异德句故。同喻如业实。后量云。此是有法。亦非业性宗。因云。异业句故。同喻如实德。要知喻中等字。为后二量而置之。又应下。承上之意。难破不成实等。谓实德业之所以成同成异者。以实德业上。有同异性故。广百论云。论法相望。有同有异。法体局别。所以成异。有性该通。所以名同(文)。今同异性异实德业。则实德业无同无异矣。若此不唯非同异性。并不成实德业句。故云又应实等非实等摄。则违汝宗实德业三各摄之义。然此中亦具三量。初量云。实句是有法。非实句摄宗。因云。异实句性故。同喻如德业。后二量例前。此破总同异性。古疏云。同异性亦一者。即实德业三种上同异性。地等色等别同异性(文)。地等下。破别同异性地等诸性者。即等于水火风别同异性。更相征诘。准此应知者。例上文破。具有四量。例前。初量云。此地大性是有法。亦非地性宗。因云。异地大故。同喻如水火风。又应地大是有法。非地大摄宗。异地大性故因。喻如水火风两重。后三量可例知。如实下。蹑上之意。总别双承。结前诸量。实性等。谓实句。同异性。即地等诸性。是别同异性。实等性。等于德业。是总同异性。次句实等是总。实性等是别。如实二句。先别后总。实等二句。先总后别。译文巧妙。间错双明。若足其文。谓如上所明实性等。离地等外。无别实性等。即地等上。亦应无别实性等三句。实性俱指别同异性。言离地等外。无别实性等。结上地等诸性。异地等故。四量。即地等上。亦应无别实性等。即地等亦各不相摄属也。结上又应地等非地等摄。异地等性故。四量。此单结别同异性也。文如上所明。实等性离实等外。无别实等性。即实等上。亦应无别实等性三句。实等性。俱指总同异性。言离实等外无别实等性。结前勿此。亦非实德业性。异实等故。三量。即实等上。亦应无别实等性。即实等亦各不相摄属也。结前又应实等。非实等摄。异实等性故。三量。此通结总同异性也。若离下纵夺破。若离实等二句纵之。此唯就总说。别自该之。彼既不尔二句。夺也。故同二句结示假设。广百论释第六卷云。如胜论执同异性等。是现量境。其理不成。牛马等性。分别意识。于色等法。假施设有。越诸根境。非现量得。遍诸所依无差别故。如和合体。彼计第六和合句义。其体是一。遍诸所依。越诸根境。非现量得。同异等性。其义亦尔。云何执为现量境界(文)。

  △八破和合句。

 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(至)由前理故亦非实有。

  音义 先立量破。彼许下况破。自许和合句义。非现量得者。如上同异注中引。设执下纵夺破。由前理故者。谓由前破实等五句道理也。

  △次显诸句非现量得(二)初明诸句非现量境。

 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(至)许所知故如龟毛等。

  音义 实等是有法。非缘下宗。因云。许所知故。同喻如龟毛等。龟毛是意识非量所缘。非现量得。用为同喻者。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。此以所缘一量。结归唯识。

  △次显能缘非现量智。

  又缘实智非缘离识(至)假合生故如实智等。

  音义 缘实智是有法。非缘下宗。因云。假合生故。同喻如德智等。言假合生者。谓与假法和合而生之智。此以能缘一量会归唯识。广说下。缘余五智。立量准知。

  △次结非。

 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。

  音义 对前数论。故置亦言。

  △三自在天等八论(二)。初破大自在(二)。初叙。

  有执有二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。

  音义 玄谈云。此是涂灰外道。并诸婆罗门。共计自在天是万物因。彼计此天有其四德。一体实。二遍。三常。四能生诸法。

  △次破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亦应顿起因常有故。

  音义 初以能生破常。若能生果。应是无常。次以无常破遍。若有生灭。则无遍义。次以不遍破实。此有彼无非真实故。体既下破能生。谓若彼天体既常遍。具诸功能。则应于一切时处。顿生诸法。若尔则犯世间相违等过。待欲下遮救。彼救云。体虽常遍。能生诸法。要待众缘乐欲。或缘会方生。故无顿生之过。违一下破违。一因者。以涉三故。即非一因能生诸法。则汝所执。前后相违。或欲下例破欲缘亦应顿起。以大自在因常有故。

  △次例破余七。

 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(至)生一切法皆同此破。

  音义 大梵者。即围陀论师。计梵天为万物之祖。能作一切命无命物。是故梵天名常。是涅槃因。言时者。即时散外道。执一切物。皆从时生。是故时是常。是万物因。是涅槃因。言方者。即方论师计。方生人。人生天地。灭后还入于方。故方是常是一。是万物因。是涅槃因。言本际者。即安茶论师计。谓世界最初。唯有大水。时有大安茶出生。形如鸡卵。周匝金色。时熟破为二段。上段为天。下段为地。中生一切万物。言自然者。即无因论师计。一切万物。无因无缘。自然生灭。故此自然是常。生一切物是涅槃因。言虚空者。即口力论师。谓虚空为万物因。别有一法。是实是常。能展转生一切法。是故虚空为万物因。言我者。即计我论师。谓彼计有萨埵。命者。生者。养育者。数取趣者。如是等谛实常住。是故我眼能见诸色。如是于耳鼻舌身意。应知亦尔。言等者。等于宿作论师等。皆同此破者。指所破同前也。广如玄谈所说。

  △四二种声论(二)。初叙。

 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(至)待缘显发方有诠表。

  补遗 叙中有二家。皆计声体是常。初执明论声常。不待缘显。次执一切声常。待缘方显。明论是外道妄造之书。广百论释第六卷云。古昔黠慧婆罗门。隐造明书。言自然有。唯得自诵。不许他观。又论释第一卷云。以比量立明论声。非士夫造。体是常住。又云。初不待缘。后无坏灭。性自能显。越诸根义。为决定量。曾不差违(文)。此明论之来历。计常之旨趣(有谓明论。即五明论。谬也。五明论者。谓内明。医方明。因明。声明。工巧明。此他处正义。岂是外道偏执耶)。言定量者。谓楷定不易之义。谬计是圣教量。能诠表一切事理也。有执下次执。瑜伽云。外声论师。起如是见。立如是论。声相本有。无生无灭。然由数宣吐方得显了。而声体是常。

  △次破。

 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(至)如瓶衣等待众缘故。

  音义 先破初执。广百论释第一卷破云。又明论声与所余声。同是声性。云何但说此声是常。余声非常(文)。量云。明论声应非常住。许能诠故。如所余声。余声下破次执。量云。余声亦应非常声体。待众缘故。如瓶衣等。待众缘者。谓余声必待空等众缘有故。

  △五顺世论师(二)初叙。

 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(至)虽是无常而体实有。

  合响 玄谈第八卷云。路迦耶。此云顺世外道。计一切色心等法。皆用四大极微为因。然四大中。最精灵者。能有缘虑。即为心法如色。虽皆是大。而灯发光。余则不尔。故四大中。有能缘虑。其必无失(文)。显扬第九卷云。计极微是常住者。以依世间静虑。起如是见。由不如实知缘起故。计有为先。有果集起。离散为先。有果坏灭。由此因缘。彼谓从众微性。粗物果生。渐析粗物。乃至极微住。是故粗物无常。极微常住(文)。粗色者。即是子微。不越因量者。因是父母微。最初极微名为父母。聚生诸色。故所生者。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。不越父母。故是实有。

  △次破(二)初破因微。

 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(至)如何可说极微常住。

  音义 初破体实。广百论偈曰。极微若有分。如何是极微。释云。既有方分。便失极微。如是极微。即可分析。应如粗物。非实非常。违汝论宗。极微无方分。常住实有。造世间万物(文)。蚁行者。行音杌。伍也。列也(成业论云。如树蚁行等)。谓极微既有方分。应如蚁之成行列故。量云。所执极微体应非实。有方分故。如蚁行等。若无下破能生。量云。所执极微应不共聚。生粗果色。无方分故。如心心所。既能下破常住。量云。所执极微。如何可说常住。既能生果。如彼所生。

  △次破果色(三)初破不越因量(二)初正破。

 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(至)色根所取便违自执。

  音义 先立量破。所生果不名粗色。不越因量故。应如极微。则此下明相违。应知极微。是法处所摄色。非色根境。若粗色不越因微之量。即同极微。非眼等所取。彼执能生极微。不可见闻嗅觉。所生之果。可见闻嗅觉。故云便违自执。

  △次破救(三)初破量德合故似粗。

 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(至)如粗果色处无别故。

  合响 若谓果色等。牒转计。量谓因微之量。德谓因量之德。非粗即极微。以极微本非粗物。由因量积集之德合故。令彼极微非粗似粗。果色显现。而为色根所取。广百论释第一卷。出彼计云。然由量德积集殊胜。令所依实(即极微实体。为粗色所依故)。非大似大。方分差别。分明可见(文)。所执下破。果既同因。犹然极微。量云。所执果色。无粗德合。既同因量故。应如极微因。应如果极微亦粗。量云。或应极微亦粗。德合处无别故。如粗果色。

  △次约果如因破。

 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(至)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

  音义 先牒转计。自因即极微。若谓果色遍在自体。能成因微之上。以因非一故。而果可名粗者。则此下破。先夺破。一体处各别者。谓一一极微。各处自位。果若遍因。则如其所在之因。应非一体。既尔下牒上。意明仍不成粗果。既各各别遍因微。理应还不成粗。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

  △三约因如果破。

 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(至)则汝所执前后相违。

  音义 初正破成粗。先牒计。多分者。多种支分也。如瓶瓯等物。名为粗果。项腹奁底。谓之支分。项等合成瓶瓯。即是多分合成粗果。多因下。以因夺破。根境者。该摄一切所生果色也。既多下。兼破实有。前云不越因量。而体实有。今既多分所成。应是假法。是故相违。

  △次破因果同处。

  又果与因但有质碍(至)或应离变非一非常。

  音义 初立量破。又果与因应不同处。俱有质碍故。如二极微。若谓下转救云。因入果色。果则受因。果入因微。因则受果。例如粗沙聚受细流水。妙药汁入赤镕铜。异体同居。故无是过。谁许下破初句夺破。沙之受水。受者非沙。药入镕铜。入能令变。次句纵破。受则可离。离则非一。入则须变。变则非常。法合准思。

  合响 广百论释第一卷云。复次为破极微因果同处。及显因体定是非常。谓诸有碍物。余碍逼时。若不移处。必当变坏。如是极微果所侵逼。或相受入。异体同居。如以细流。溉粗沙聚。或复入中令其转变。如妙药汁注赤镕铜。若许如前(流溉沙聚)。则有诸分既相受入。诸分支离。如相离物。不共生果。是则应无一切粗物。又若同彼有诸细分。即应如彼体是无常。若许如后(药注镕铜)。自说极微体有变坏。何待征难(文)。

  △三破果体是一。

 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(至)但是随情虚妄计度。

  音义 初牒执。得一下破。一分谓少分。一切谓全分。彼即一切。此即一分。谓若因相虽多。果体是一者。则得一分时。应得一切。如柱壁等物。见此少分。即应得彼全分。以体一故。不许下明相违。若不许得一切。便违果体是一之理。许得一切。又违彼此各别之事。故彼下结妄。进退。即许与不许也。

  △次束成四句总破(二)初总标。

 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。

  合响 玄谈第八卷云。统收所计。不出四见。谓数论计一。胜论计异。勒沙婆计亦一亦异。若提子计非一非异。若计一者。则谓因中有果。若计异者。则谓因中无果。三则亦有亦无。四则非有非无。余诸异计。皆不出此。又广百论第八卷云。一切世间色等句义。名言所表。心慧所知。情执不同。略有四种。谓有非有。俱许俱非。随次应知。配四邪执。谓一非一。双许双非。

  △次别破(四)初数论等(二)初叙。

 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。

  合响 有法指所生法。如数论二十三谛。有等性。指能生性。如冥初自性。其体定一者。会玄云。数论计自性谛中有二十三谛。即因中有果也。

  △次破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色等应无青黄等异。

  音义 性秪是一。法有万殊。若法即性。体应无差。则违己宗所执我德等异(我即大等法也。德即三德性也)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。则犯自教世间相违二过。又若下明违现量。又若色等即性。则色无青黄等异。乃至触无冷暖等异。复犯现量相违之失矣。详如广百论释第八卷中。

  △二胜论等(二)初叙。

 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。

  合响 有法。如胜论实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。其体定异者。会玄云。胜论计大有。离实德业外。别有一法为体。即因中无果也。

  △次破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应如声等非眼等境。

  音义 若法非无。由乎有性。若异有性。便同无法。广百论云。又一切法非有性者。应如兔角。其体本无。是则应同空无我论。由斯便违自教。亦违世间。量云。一切法是有法。体不可得宗。因云。非有性故。同喻如已灭无。又若下明违现量。又若色等非色等性。色与色性。应不相关。如声与眼无所缘义。则违眼等现量。了知是色等境义。量云。色等是有法。非眼等境宗。因云非色等性故。同喻如声等。

  △三无惭等(二)初叙。

 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。

  合响 会玄云。等者等勒沙婆。此云苦行。又云尼犍。此云离系。是外道露形不耻。名为无惭。

  △次破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而执为实理定不成。

  补遗 一异同前。一异过者。若有性与色等一。同数论过。与色等异。同胜论失。二相相违体应别者。笔削记云。一异二种。性相相违。而言体同。理不成立。一应非一。以即异故如异。异应非异。以即一故如一(文)。勿一切法皆同一体者。一异相异。而言体同。则一切法。皆应无异。便违世间诸法差别。若谓一异待对不同。名一异者。则应一异。二并非真。故云或应一异。是假非实。由非实故。而执为实。必不应理。

  △四邪命等(二)初叙。

 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。

  合响 邪命。玄谈云。若提子。会玄释云。此是六师之数。具云尼犍陀若提子。据此即尼犍也。广百论释。亦云邪命。

  △次破。

 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(至)诸有智者勿谬许之。

  音义 非一则同异。非异则同一。过亦如前。次非一异言下。约遮表破。初句征。遮谓遮覆。表谓表显。譬说水冷。即是表辞。若言非热。即是遮辞。若唯下破。若唯是表。表则一异俱是。不应双非。若但是遮。遮则一异俱遣。不应有执。遮表双亦。则互相违。遮表俱非。非戏而何。又非下出过。非一异言。遣一异法。则违世间共知。有一异物。一异既遣。诸法皆无。便违己宗所执色等实有。是故下结斥。勿谬许之者。谓非一异执。乃是邪见有智之者。慎勿谓是双遮中道也。

  补遗 广百论释第八卷。破竟总结云。如是世间四种外道。邪论恶见。扰坏其心。虚妄构寻诸法性相。皆不中理。竞执纷纭。于诸法中。起四种谤。谓有。非有。双许。双非。如次是增益损减相违戏论。是故世间所执非实(文)。上破外道实法竟。

  △次破余乘(二)初征。

 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总释。

 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。

  音义 准俱舍论。余乘亦有五位。谓色法十一。心法唯一。心所有法四十六。不相应行十四。无为有三。合有七十五。比于大乘。少二十五。今但破三位者。以彼不执心及心所故。

  △次别释(三)初破色法(二)初破对无对色(二)初标列。

 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(至)二者无对非极微成。

  合响 有对有二。一者有见有对。谓色尘。二者无见有对。谓五色根及声香味触。若准有宗极微所成。大乘即用能造色成。无对唯一。谓无见无对。即法处所摄色。略有五种。一极略色(谓析彼五根五尘四大定果色。至极微位。便是此体)。二极迥(离碍方立故。即明暗光影折至极微)。亦空一显色(上下空界所见青黄赤白光影明暗。总名空一显色。显色之空。名空一显色)。三受所引(因教因师领受引发律仪非律仪等)。四遍计所执(三性意识。能遍计度。境从此生。名彼所起)。五定果色(定中现境色从彼起故)。此五唯受所引。属小乘。大乘则俱有。开蒙。问对者何义。答对碍也。二色相对。互相窒碍。如木与石。互相系时。体不相过。互相对住。名有对义。问对碍名色者。其第十一法处所摄色。既无对碍。何得色名。答体虽无对。皆从对色以立其名。

  △次别明(二)初有对色(二)初有对非实有(二)初略明。

 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。

  △次广释(二)初明能成极微不实(二)初约质碍有无破。

 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(至)如何可集成瓶衣等。

  音义 量云。诸极微是假非实。有质碍故。应如瓶等。若无质碍。应如虚空之非色。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。以虚空合虚空。犹然是虚空也。量云。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。无质碍故。喻如非色。

  △次约方分有无破(二)初破有方分。

 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。

  △次破无方分(二)初且约有方分破无方分(三)初约所成果色破。

 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(至)故此极微必有方分。

  补遗 极微以有方分。可成粗色。方分若无。则如虚空之非色。云何合成果色。而承光发影耶。日轮下。举日照柱等现事。申明承发之义。以显极微。定有方分。柱等即所成粗果色。如旭日照柱之时。柱之东边承光。西边发影。处既不同。而能成柱等之极微。岂无方分。又若见触壁等。唯得此而不得彼者。以有方分故。壁等和合之物。既即极微。故知极微。定有方分。问既举日照柱等。显有方分。于义已足。何故复有见触壁等一节。文义相同。不亦重复。答体究旨趣。深有意焉。此中正由余乘妄执。有对极微所成。若无方分。则有二过。今以日照柱等处既不同之义。显有方分。成其自所立宗粗果色义。则无违害自宗之过。又所成果色。彼计为诸根之境。今以见触壁等。得此不得彼之义。显根境差别。成其自所立宗差别句义。则无违害世间之过。以旨有二义故。文成两股。若无方分。二义俱堕。便违彼论宗。许有方分。则免二过。有谓见触壁等。足上承光发影之义。非也。广百论第一卷云。若诸极微。遍体和合。无方分故。非少分合。是则诸微。应同一处。实果应与自因遍合。无别处故。应亦微圆(不成粗色则违害自宗)。若尔应许一切句义。皆越诸根所了知境(不成差别。则违害世间)。由见所依(即指自因)。余可知故(余谓实果)。是则违害自宗。更违世间论。又云。又诸极微。若无行用(即方分)。则不能造有方分果(违害自宗)。即诸天眼。亦无所见。是则所立一切句义。越诸根境(违害世间)。此等文义。广百论中迭出。恐谓臆见。故不惮繁证释如此。

  △次约因能成果破。

 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(至)由此极微定有方分。

  音义 极微虽细。必有住处方位差别。不尔应如非色。何有和集成粗之义。或相涉入。譬如光影。不合成粗。既云和集成粗。定有方分。

  △三约果色即因破。

 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(至)所执极微必有方分。

  合响 华严钞。引俱舍论云。应知有对。总有三种。一障碍有对。即十色为体。二境界有对。谓十二界。即六根六识。法界一分。谓于法界中。唯取心所。此十三法。于色等境。而能取故。为境所拘。名为有对。三所缘有对。其体即是七心界全。谓六识及意。并法界一分。亦心所也。所缘者。色等六境。有对者。即七心等。为六境界所拘碍故。然对是碍义。碍有二种。一障碍碍。二拘碍碍。三有对中。障碍有对。即障碍碍。余二有对。是拘碍碍(文)。此中即障碍有对也。

  △次结归有方分破其实有。

 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。

  △次结所成果色非实有。

 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。

  △次明有对唯识变(二)初征。

 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。

  音义 所依谓五根。是眼识等增上所依。所缘谓五尘。是眼等识所缘。此二是根境实色。问若如上所破。有对非实。岂五识竟无所依所缘色耶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正释(二)初总释依缘。

 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(至)即以此相为所依缘。

  音义 宗镜第五十三卷云。谓眼等识。虽有所依所缘之色。而是识所变现。非是心外别有极微。以成(所依)根(所缘)境。但八识生时。由内因缘种子力等。于第八识上。变似五根五尘。眼等五识。依彼所变根。缘彼本质境。虽不亲得。要托彼生。实于本识色尘之上。变作五尘相现。即以彼五根为所依。以彼(本质)此(相分)二种五尘。为所缘缘。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。便无所缘缘。所缘缘中有亲(相分)疏(本质)故。

  △次别释依缘(二)初略明所依。

 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(至)此为所依生眼等识。

  音义 谓眼等根。虽是识变不同色等五尘。是现量得。以能发生眼等五识。由彼彼用。比知是有。此但等者。宗镜云。谓此五根虽属色法。但是识上所现功能。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。此功能言。即是发生五识作用。观用知识。如观生芽。比知种体是有。所执外色。理既非有。定应许此在识非余。此能发识。名眼等根。此为增上依。生眼识等。

  △次广释所缘(二)初总标所缘缘有无。

 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(至)自识所变为所缘缘。

  补遗 言应许者。以小乘但许离眼识本质色。不许不离眼识相分色故。大乘以自许言简。方免他随一不成过。且兼勉劝小乘。故云决定应许也。

  △次别明所缘缘有无(二)初明外所缘缘非有(二)初破执(四)初破正量部计能生(二)初叙计。

 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。

  音义 谓若有法。能牵引似已相识。汝执彼能引生法是。此似自识之所缘缘耶。

  △次破斥。

 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。

  音义 所缘缘义。要具二支。一能生。二带相。如缘缘论云。所缘缘者。谓能缘识。带彼相起。及有实体。令能缘识。托彼而生(文)。今执能引生似自识。为所缘缘者。是以等无间缘。为所缘缘。虽有能生。而无带相。则因缘增上缘。皆有能生。亦名此识所缘缘耶。宗镜第七十一卷。大乘立量云。汝眼识所缘缘是有法。应非眼识所缘缘宗。因云。但有能生识一义故。同喻如眼识因缘。又返立量破云。汝眼识因缘是有法。应如眼识所缘缘宗。因云但有能生识一义故。如眼缘色时(文)。

  △次破经部师计和合(二)初叙计。

 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。

  音义 彼谓眼等识了色等时。但以和合假色。而为所缘。以识似彼相生故。

  △次破斥。

 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(至)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。

  合响 初明和合非实。次彼和下。承上非实。显非五识所缘。勿第二月下。引同喻证。宗镜第七十一卷论主云。汝经部师。将外和合假色。作所缘缘者不然。设许汝眼识。带彼粗色相故。许作所缘。亦不得名缘。以汝执假色无体故。犹如眼识错乱。见第二月。彼无实体。不能生识。但名所缘。不得名缘。和合假色。亦复如是。立量破云。汝和合粗色是有法。说为眼识所缘非缘宗。因云汝执是假无体故。同喻如第二月(文)。缘缘论偈云。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。彼体实无故。犹如第二月。

  △三破经部转计极微。

 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(至)色等极微非五识境。

  音义 前计和合异极微。情执重在和合相上。今计和合位极微。情执着在极微上。转计云。和合粗是色假。诚如上破。谓和合位。一一能成极微。此微圆实体。可与五识各作所缘。引生五识。大乘以非字破之。故云非诸等。此识上一句出所以。谓带彼相起。是所缘义。今既不然。故非所缘。次非诸下。破极微上有和合相。谓非诸极微有和合相。可与五识各作所缘。以不和合时。无此和合相故。极微体相。合不合同。故以不合证于合也。非和下牒前。合与不合。恒无异相。故和下结明。极微体相合如不合。故非五识所缘境也。

  合响 宗镜第七十一卷云。经部有执云。和合粗色虽是假有。能成一一极微。是其实有。各得为缘。引生五识。又何不可。论主破云。其和合色等。能成极微。设许为缘。又非所缘。以眼等识生。不带极微相故。如眼识生不带彼眼根相。其眼等五根。但能生眼等五识。然眼等五识。即不能缘眼等五根。将根为喻。立量云。汝色等能成极微是有法。设为五识缘非所缘宗。因云。五识生不带彼相故。同喻如五根(文)。缘缘论偈云。极微于五识。设缘非所缘。彼相识无故。犹如眼根等。

  △四破萨婆多计和集(二)初叙计。

 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(至)彼相实有为此所缘。

  合响 据集论说。和合聚集二相。不同和合者。谓极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。更互和合。如浊水中。地水极微。更互和合。聚集者。谓方分聚色。展转集会。如二泥团。相击成聚。若水和砂。必不成聚。以水和土。即成泥团。可作瓶等。可见水土一一极微。各各具有和集之相(文)。彼计色等极微。不和集时。体微细故。非五识境。共和集位。彼彼相资。有粗相生。彼相不离极微体故。而是实有。为此所缘。意谓体实有故。见托彼生。是粗相故。带彼相起。二支既具。故与五识作所缘缘。会玄十四。引唯识古疏云。经部十处(十二处中除法意也)。粗假细实(极微为实。粗色等为假。聚细为粗。故假)。大乘。世俗粗实细假(一切色等。皆从种生。由识变故相分收故。粗实极微。但是观心假想。分析而有。故细名假)。萨婆多等。粗细俱实(极微随色等处摄。即和集色等细。从粗摄故)。一说部等。粗细俱假(文)。萨婆多。既粗细俱实故。彼意谓双具二支也。

  △次破斥。

 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(至)一识应缘一切境故。

  合响 初句总非。共和下出所以。谓集与未集。极微体一。未集极微。既非五识境。集位极微。岂复为五识所缘耶。即许有实体。设缘非所缘。缘缘论颂云。和集如坚等。设于眼等识。是缘非所缘。许极微相故。瓶瓯下破转救。救云。眼等五识缘极微上。诸和集相。犹如缘瓶瓯等物。能缘之识差别相生。故是所缘。破云。瓶瓯等物。虽有差别。而能成极微。平等无别故。缘彼相识。宁有别生。以瓶等形。别在瓶等假法上有。非极微故。共和下。又救云。和集位极微。各各自有微圆体相故。缘彼相识。亦应有别。破云。极微既在和集位。应一一各舍微圆细相矣。自相已舍。有何能缘别相生耶。何故集位极微细相定舍。非粗相识。缘细相故。谓缘粗相眼等识。决不缘第六识所缘极微细相境也。设缘何失。勿余境识缘余境故。余境余识者。如眼识望耳识。耳识为余境识。以色望声。声为色境之余。展转相望。互得称余。设余境识缘余境。有何过耶。一识应缘一切境故。若尔则与世间现所知见事理相违。成大过失。

  △次结况。

 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。

  音义 许有极微。尚致如上过失。况无识外真实极微。故五识所缘缘体。非外色等。其理极成。

  △次显内所缘缘非无(二)初明识变似色等为所缘缘。

 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(至)见托彼生带彼相故。

  音义 由此者。承上而言。由前外色。理非实有。故知识变似色等五尘。为眼等识。真所缘缘。以具见托彼生。带彼相起二支故。带有二义。一者挟带。即能缘心。亲挟境体而缘。二者变带。即能缘心。变起相分而缘。相亦有二。一者体相相。二者相状相。五识缘境。于二二义中。唯是后义。谓于五识体上。变带色等相状。而为眼等见分所缘。缘缘论云。内色如外现。为识所缘缘。许彼相在识。及能生识故。

  △次明识所变相非极微成(二)初正明。

 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(至)众多极微合成一物。

  音义 谓五识变色等时。随其前尘量之大小。对至即现。所现形量。如彼本质。非别变作。众多极微和合。共成一物。

  补遗 瑜伽论第三卷云。于色聚中。曾无极微生。若从自种生时。唯聚集生。或细或中或大。又非极微集成色聚。

  △次释妨。

  为执粗色有实体者(至)故说极微是色边际。

  音义 问识变色等顿现可尔。何故佛说有极微耶。答为执粗色。有实体人。佛说极微令其析除故。禀佛相应教师。以假想观慧。于粗相色。七分七分渐次析除。至不可析。假说极微。非谓实有。虽此下又问。前说极微定有方分。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。故释云虽此(云云)。

  △次结示。

 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。

  △次无对色。

 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(至)而可说为真实色法。

  音义 先例破。谓无对色。是有对流类。有对既破。彼亦非实。或无下立量破。余无对色。定非实色。许无对故。如心心所。诸有下况破准知。

  △次破表无表色(二)初征。

 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。

  合响 言表无表色者。表即表彰。有形相可见故。无表则反此。即身口意三业也。开蒙。问表何义。答有所表示。故名有表。问表示相。答由动发胜思。发动身语。恭敬乞愿。令知所为。名为有表。问无表何义。答防发功能。自他不知。无表示相。名为无表。

  △次释(二)初明二色非实有(二)初正明(二)初释有表(二)初身表(二)初破实有(三)初反征。

 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。

  △次正破(三)初破形。

 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。

  合响 此破有宗计形为身表也。华严钞三十八之二。立有宗正理云。身表许别形故。形为身表。如合掌等。许有别形。形即是表。表善恶故。表即是业。此之形色。依身起故。名为身业论主破云。若言是形。便非实有。形是长短方圆假色。依多显色。假立长等。若分析时。长等极微不可得故。

  △次破动。

 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(至)灭若待因应非灭故。

  音义 此破正量部。计动为身表也。若言动是表色。亦非实有。初生即灭。不至余方。无动义故。有为下展转释成。云何才生即灭耶。有为法灭。不待所因。譬如电光现即灭故。云何法灭不待因耶。缘会名生。缘离即灭。灭若待因。应非灭故。

  合响 开蒙。问灭不待因之理。答有为之法。念念迁灭。何须待因。问请示一法。答且如人身。随业力生已。念念前灭后生。长至壮年。渐渐衰朽。至业力尽。后念不续。便是死位。岂待因灭。

  △三破心所引生。

 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(至)非显香味类触应知。

  补遗 此复破有宗转计。彼云。别有一色名身表业。既非青黄等显色。亦非长短等形色。是心力大发动胜思。引生此色。能令手等合掌曲跽。屈伸取舍。即以此色。为身表业。论主破云。此亦不然。此引生色。若言以动为性。其色已如前破。若言动因为性。即是风界。风非表色。触身而知。触唯无记。身通善恶。何名身表。非显香味者。以香味二尘。非如青黄等色。而可表显。亦唯无记。故云类触。应知声唯语表。应知五尘。皆非身表业也。瑜伽论云。身语表业。通三性故。五十三卷云。云何表业。谓略有三种。一染污。二善。三无记。若于身语意十不善业道。不离现行增上力故。所有身语表业。名染污表业。若即于彼誓受。远离所有身语表业。名善表业。若诸威仪工巧处。一分所有身语表业。名无记表业。

  △三结示。

 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。

  △次申正义。

 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(至)表示心故假名身表。

  音义 大乘但约心变。即异小乘。心谓第六识。识谓第八识。谓以第六内心为因。令第八本识所变手等色相。相似相续。似有动作表示。于心假名身表。非谓离心。有别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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